各县(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19〕1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发〔2019〕7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分类登记
(一)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二)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现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现有民办学校应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涉及土地事项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税收事项的,应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基于该选择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予以差异化的扶持和管理。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学校应于2周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公众号、校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并承诺负责原校债权债务。
三、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
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其中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学校董(理)事会要制定学校分立的方案,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
四、其它事宜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按规定予以认可,在不违反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预核校名时,允许其保留原有字号(等法人登记后,如有需要再申请变更校名);保留原有荣誉称号、奖励和等级(如省级达标高中、市一、二级民办幼儿园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各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和分工,根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互协作;要由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指导组,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优化流程、一校一策、稳妥处理,并形成意见,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地各有关民办学校要确保如期完成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支持全市民办学校健康规范、稳定有序发展。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漳州市民政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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