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根据《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制定我市《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内容。
三、哪些学校适用实施办法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现有民办如何分类登记
(一)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二)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现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现有民办学校应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涉及土地事项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税收事项的,应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基于该选择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予以差异化的扶持和管理。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学校应于2周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公众号、校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并承诺负责原校债权债务。
五、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
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其中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学校董(理)事会要制定学校分立的方案,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
六、其它事宜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按规定予以认可,在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预核校名时保留原有字号(等法人登记后,如有需要再申请变更校名);保留原有荣誉称号、奖励和等级(如省级达标高中、市一、二级民办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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