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编制本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附表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本报告通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jyj.zhangzhou.gov.cn/)和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意见,请与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联系(联系地址: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市政府大院漳州市教育局;邮编:363000;联系电话:0596-2058693;传真:0596-2024225)。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以来,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质增效,为漳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制作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文件146份,均在漳州市教育局网站公开,相关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存档。政策文件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审签、同步部署。2022年发布文字解读8篇,围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定期更新政策法规、疫情防控、“双减”工作、职称评聘、招考信息、项目建设、教育服务、资助政策、教师招聘等信息,为市民了解我市教育工作动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畅通线上、线下依申请公开渠道,严格规范办理流程、答复时间和答复格式,做到即收即办,限期答复,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质量。2022年收到3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及时办理和答复。
(三)强化信息管理工作,提升信息公开能力
高度重视政府信息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由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时效性,保障政府工作信息及时向公众传递。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内容,做好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和登记台账,确保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四)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信息解读水平
一是及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今年我局办理了57件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均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进行了公开。回应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提质增效、线上和线下教育融合发展、“双减”、学校卫生健康、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青少年心理健康等代表、委员关注的教育民生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权威发声,主动回应关切。2022年10月12日上午,市委宣传部“牢记使命 奋斗为民”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市教育局专场举行。发布会主要介绍了我市深入推进“双减”工作,促进教育提质增效的有关情况;围绕“双减”政策实施后,在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主要举措、如何确保学生不因作业减少而影响学习效果等方面回答记者提问。三是做客媒体直播间,回应教育关切。2022年6月20日,市教育局副局长黄勇长参加政务访谈,解读漳州市2022年度中招中考政策,就群众关心的中招中考问题答记者问,向广大市民宣传了漳州市教育局强化考试招生评价育人导向,全面推动落实中考中招改革,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举措。
(五)强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夯实信息公开基础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深化信息宣传广度和力度。以漳州市教育局网站为信息公开主阵地,按照市政府网站页面设计统一规范,整合发挥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功能;以漳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为信息公开有力补充,加大漳州教育宣传力度,传递最新漳州教育信息,宣传我市教育最新动态,展示我市教育成果。二是以12345便民服务平台诉求件办理为契机,向广大家长师生市民宣传教育政策,引导正确舆情,消除隐患。2022年,受理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件6417件,群众满意率99%。三是积极推进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四是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公开课后服务监督方式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发布漳州市中小学课后服务典型案例及各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情况。
(六)强化机制建设,筑实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漳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逐项细化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牵头科室、任务目标和工作举措,确保信息公开落实到位。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8 | 14 | 5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 公益 组织 | 法律 服务 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0 | 3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 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 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0 | 3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 通知收取件数 | 通知收取金额 (元) | 实际收取金额 (元) |
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 0 | 0 | 0 |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开力度还需加大,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政策解读内容还未能做到形象化、通俗化等问题。
2023年,我局将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力度,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主动做好重大政策法规解读;进一步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督办。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