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联合印发《漳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漳教规〔2024〕1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等《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政策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市教育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等6部门联合印发《漳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监管对象和范围
资金监管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监管。
资金监控的范围: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含代办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三、监管实施方式
1.开设资金监管账户
根据有关要求,民办学校要确定或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签订协议后,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资金监控制度
市、县(区)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
3.加强资金支出监管
民办学校是本学校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洁、陈崴
联系电话:0596-2057588、2066962
解读机构:漳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