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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12-31 10:30 来源:漳州市教育局

公开主体:漳州市教育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具体条款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

方式

公开

责任

一级

二级

三级

政策

行政

规范性文件

 

应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漳州市教育局网站

主动公开

各科室

政策

市教育局文件

 

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漳州市教育局网站

主动公开

各科室

机关

简介

局领导

 

本部门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实时更新

漳州市教育局网站

主动公开

办公室、人事科

机构

设置

 

市教育局内设机构信息,包括其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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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办公室、人事科

规划

信息

中长期发展

规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条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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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各科室

年度

计划

 

年度计划信息

工作进展情况

 

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

事项

办事

指南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主动

公开

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

事项

办理结果公示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结果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用中国(福建漳州)、漳州市教育局

网站

主动

公开

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条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行政

处罚和强制

办事

指南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用中国(福建漳州)、漳州市教育局

网站

主动

公开

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科

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条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

资金

财政预决算

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

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七、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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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财务与审计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统计

信息

 

 

统计数据、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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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展规划科

行政

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包括收费的依据、标准等信息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的收费标准告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1.漳州市教育局网站

2.收费地点显著位置

主动公开

财务与审计科

项目

建设

 

 

项目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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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财务与审计科(项目办)

教育

信息

教育

政策

 

1.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

2.教师招录计划、录用公示有关信息

3.招生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4.民办学校有关信息

5.本地区教育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资金支出等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条(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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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各科室

教师

招录

招生

管理

学前

教育

小学

教育

中学

教育

职业

教育

特殊

教育

民办

教育

教育

救助

学校

名录

双随机、一公开

 

 

政策文件、计划方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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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室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权责

清单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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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审核审批科

人大

建议政协提案答复

人大

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总体情况、答复全文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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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协

提案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等信息

人事

信息

 

 

人事任免信息

公务员法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府人事任免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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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人事科

政策

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3.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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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各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每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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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内容,依申请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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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

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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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注意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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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

报表

 

 

市教育局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八、机制保障,(二)运维机制。5.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每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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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回应

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 、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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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互动

交流

 

 

12345便民服务平台、在线访谈、征集调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 ,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 、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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