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4日
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号)、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8〕81号)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精神,推进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公办学校建设。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学校的新建商住小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建学校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改造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就近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三、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专项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确保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布点、办学规模等具体要求,并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旧村庄改造的建设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应该配套建设标准化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办学规模、校舍面积等具体技术标准和要求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于需召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联审会的建设项目,涉及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时,一并邀请县(市、区)教育部门参会征求意见;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建设地块,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出生源数量,结合实际情况预留新、扩建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重新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
四、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在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合同中要求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并明确学校的建设规模,建成后按属地原则,产权无偿移交县(市、区)教育部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其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五、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其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六、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投融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应明确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的首期项目开发时,同步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在校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七、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主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义务教育学校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根据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移交进度,及时安排足额办学经费。
九、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造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国土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十一、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
十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建设以及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教育部门接收管理。
十三、县(市、区)教育部门作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接收方及产权人,在接收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后,学校应尽快申请办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产权登记。建设、国土、规划及开发建设单位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办理配套学校的不动产权证。
十四、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竣工验收移交教育部门后,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的办学体制和招生范围,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生源优先入学。
十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义务教育学校,不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发放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小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侵占义务教育学校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执法等部门责令纠正。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改正。
十七、新建住宅小区周边已有义务教育学校或已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且其服务半径和学位数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该住宅小区不要求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十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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