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局,市属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等《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政策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资金监管账户
根据有关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确定银行结算账户,新设立民办学校自审批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新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签订协议后,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资金监控制度
市、县(区)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资金监控范围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含代办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民办学校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应管尽管。对不配合签订监管协议和不按照监管协议主动做好民办学校账户监管预警工作的银行,民办学校应当主动注销其在该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
三、加强资金支出监管
民办学校是本学校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每年度或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学校应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账户最低余额监管是指:按学年收费的民办学校账户资金总额低于资金监控范围的20%,按学期收费的低于10%,实行资金监控,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方可领取使用。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学生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是指:民办学校年度预算大额资金支出需提前报备,学校银行账户大额资金累计支出在1个月内超过账户资金总额10%的,资金监管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学校预警信息进行询查,发现民办学校存在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不规范关联交易、化整为零支出刻意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严禁民办学校对大额资金支出款项进行拆分支出,严禁民办学校利用关联交易违法违规抽逃和挪用学校资金。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联动机制,压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监管职责
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资金日常监管,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以及学校在监管账户外收费和发生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民办学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和不明码标价、串通定价、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标准拨付民办学校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政府性资金监管;教育部门应当落实主管部门责任,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发改部门负责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银行办理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和指导银行机构做好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与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签订监管协议;各银行按监管协议要求同步推送民办学校账户存量资金和大额资金支出预警信息到教育主管部门,并紧密配合教育主管部门落实监管措施。
(三)实行信息共享
教育、银行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信息,及时研判风险,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化解工作。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切实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明确监管对象
资金监管的民办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