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

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实施意见

漳教规〔2025〕5号

各县(区)教育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教育部门,市直中职、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推动教师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专门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受聘为高、中、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履职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学校管理,遵规守纪,依法执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教师职业理想,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教育教学,积极传播有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正能量。

3.锤炼专业能力,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完成学校安排的行业企业实践任务。每年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二)岗位要求

除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外,全体教师须根据中心任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特别是校级领导,按照岗位要求、学校分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三)专业要求

1.正高级教师

(1)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高(幼儿园除外,下同)。

(2)主持、指导教科研工作,聘期内完成下列科研项目之一:①撰写1篇教育教学论文收录在省级汇编(或省级获奖,或省级交流);②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1项市级教研部门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③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的教学成果市级获奖;④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⑤参与编写市级组织地方性课程材料;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⑦参加教学大赛(中职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省级获奖,或中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国家级获奖。

(3)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聘期内至少一次市级),听本学科教师课20节及以上(其中校级正职30节、副职40节)并做出教学情况分析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4)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任务,聘期内指导2名教师,所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等方面取得进步,成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或各种教学业务比赛市级获奖)。

(5)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主持1次以上校内教研活动。

(6)每学年参加“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扶持薄弱校”等活动(中职学校完成企业实践任务,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下同)。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至少担任1年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秀,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较高。

(3)指导、承担教研、教改任务,聘期内完成下列科研项目之一:①撰写1篇教育教学论文收录在市级汇编(或市级获奖、或市级交流);②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1项县级教研部门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③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的教学成果县级获奖;④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⑤参与编写县级组织地方性课程材料;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县委、县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⑦参加教学大赛(中职教师参加技能大赛)市级获奖,或中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省级获奖。

(4)每学年开设校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聘期内至少一次县级),听本学科教师课20节及以上(其中校级正职30节、副职40节)并做出教学情况分析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5)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任务,聘期内指导1名教师,所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方面取得进步,成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或各种教学业务比赛县级获奖)。

(6)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主持1次以上校内教研活动。

(7)积极参加“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扶持薄弱校”等活动,聘期内至少1次。

(8)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中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至少担任1年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良好,每学年学生满意率良好。

(3)每学年开设校级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指导点评,提升教学能力。每学年听本学科教师课20节及以上(其中校级正职30节、副职40节)。

(4)参与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聘期内完成下列科研项目之一:①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总结,聘期内撰写1篇教育教学论文收录在校级汇编(或校级获奖、或校级交流);②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1项校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③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的教学成果校级获奖;④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⑤参与编写校级组织的校本课程材料;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镇党委、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镇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并颁布;⑦参加教学大赛(中职教师参加技能大赛)县级获奖,或中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市级获奖。

(5)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主持1次以上校内教研活动。

(6)积极参加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指导培养初级教师工作。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初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至少担任1年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满意率好。

(3)每学年开设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指导点评,提升教学能力。每学年听本学科教师课20节及以上。

(4)参与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聘期内完成下列科研项目之一:①主动进行教学反思,聘期内撰写1篇教学论文或总结;②作为成员完成1项校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③作为成员积极完成教学成果奖申报;④协助高水平教师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⑤协助编写校级组织的校本课程材料;⑥参加教学大赛(中职教师参加技能大赛)校级获奖,或中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县级获奖。

(5)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聘任考核

(一)学校应对教师受聘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聘任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教师职务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衔接,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教师聘期内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聘任考核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工作。

(三)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教师聘任考核工作。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

1.未能按有关文件规定,正常履行基本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又不承担校内其他工作、不支教或者不服从上级安排参与有关工作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3.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婚假、生育假、重大疾病除外)。

4.根据学校实施细则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1.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及有关师德“零容忍”项目的。

2.根据学校实施细则定为不合格的。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中小学教师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优秀,在续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考核合格,作为续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细分等级;聘期考核不合格,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予以低聘(就近就高套入下一个专业技术等级)、调整至非教师岗位,直至解聘。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本校教师队伍情况,对已制订的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确定高、中、初级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要健全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兑现考核结果,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坚决杜绝聘后“躺平”、不思进取等现象。修改后的学校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实施细则须经学校教代会(或教师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校(园)按时进行聘期考核,若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报主管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不做硬性要求。在聘期内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可不进行聘期考核。

(二)视同班主任按职称评价标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所提的级别,均含本级及以上。

(四)教师进修学院(校)、综合实践学校和活动中心等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漳州市教育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